關於-離婚協議商談-他山之石_國外經驗--他山之石_國外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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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國、加拿大、英國、澳洲、香港等國均設有離婚協議商談(Family Mediation)制度,雖然建制各有差異,但均肯定此服務對於解決家事紛爭的幫助,尤其在保障與提升兒童權益上,更有顯著的貢獻。 澳洲 昆士蘭大學於2000年曾進行一項離婚協議商談服務評估,結果發現73%的受訪者同意商談程序的確有助於解決爭議,而72%的受訪者認為商談有助於引導他們達成確實可行的和解。70%的受訪者表示他們在商談期間至少在某些爭議上已達成協議,且有80%的受訪者於調查中表示仍遵行所有協議。同時,41%的受訪者表示他們並未造成額外的法律費用,51%的受訪者同意商談有助於找出確定住所的安排與日後接觸的有用方法,41%認為商談有助於他們了解孩子們對分居的反應 。(Dianne Gibson,2001) 香港 香港有十年以上的離婚協議商談(香港稱「家事調解」)服務經驗,雖然大規模且正式的成果評估研究將於2003年底提出,但初步統計結果已發現「過去三年,共有790對夫婦接受並完成整個調解過程。其中有627對夫婦能就爭議的事項達成全部或部份協議,包括對配偶及子女經濟上的支援、子女監護權及財產分配等。成功率接近八成。」(摘自香港司法機構新聞稿,2003/4/30) 從資深工作者的服務經驗中發現,離婚協議商談可帶來的好處包括:減少當事人及兒女因離婚所帶來的創傷與衝擊;節省訴訟費用與面對法律程序的壓力與時間花費;達成雙贏的協議;強調子女的福利與需要;促進親子關係;覺得重拾自主權;幫助雙方重建互信,及發展空間以利共同教養子女;達成的協議履行度較高等。此外,即使未能達成協議,許多離婚夫妻也從商談中建立一套新的溝通方式 ,有利日後協調管教與照顧子女等問題。 美國 根據一份針對監護權商談的研究也指出,約有50%~75%可藉由商談取得協議,且使用監護權的調解或商談服務者比未使用者能更早、更快取得共識,且決議的落實度也較高。也有研究顯示監護權的商談服務有助於節省司法資源、降低司法部門的負擔,同時當事人雙方都較能感覺到自己是“贏家”,雙方衝突獲得舒緩 ,更大大降低日後再提訴訟的機會。(Joan B. Kelly, 1994) (資料來源:http://www.goodbye.org.tw/Page_Show.asp?Ser_No=33&ContentTyp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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