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的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兩願離婚,也就是協議離婚,必須在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的前提下才能辦理,夫妻需簽立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協議書須由兩位以上證人簽名,然後雙方共同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登記後離婚始生效,如果只有離婚協議書,但未辦理登記,則離婚無效。

一是判決離婚,也就是訴訟離婚,申請判決離婚須有一定的理由,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判決離婚得由當事人自行或委任律師具狀向法院提起。 (資料來源:http://www.goodbye.org.tw/FAQ_Show.asp?Post_ID=60)

http://tw.myblog.yahoo.com/women-detectives/article?mid=-2&prev=348&l=a&fi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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